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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10
文章: 479
可以罵人(哭爸)了嗎?

台灣的法律制度,似乎不能以判例當範例?

記者唐詠絮/台中報導

彰化1名王女將機車停在黃姓女店長攤商旁,被說違停,雙方言語起爭執後脫口說「哭爸」,被對方告「公然侮辱罪」,彰化地院判罰5千;王女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法官認為同音「靠北」,已被用來表現發洩壓抑情緒的替代詞,不足以貶損他人名譽或社會上評價,將原判決撤銷,免罰。

依據判決書內容指出,王女因騎機車進入市場購物,暫時將機車停放在黃女擺設的攤位前,黃女認可能妨害客人上門,乃請她將機車改停他處,否則警察會來開單處罰,被王反指違規設攤,雙方因而發生爭執不休,口出「哭爸」一語,被告「公然侮辱罪」,王女認為「哭爸」是國語對他人表示「你無理取鬧沒事在大呼小叫」。

彰化地院法官認為辱罵「哭爸」等語,其顯係在公然狀態辱罵。又台語「哭爸」係指粗俗的罵人語,以喪父為比喻,來表示不屑他人的叫苦或抱怨,此有台灣閩南語常用詞辭典查詢結果可參。依據社會一般通念,該言語屬貶抑他人之詞、並非讚美之話語,尤其在雙方言語衝突、針鋒相對之場合,以「哭爸」指述對方,確具有輕蔑、嘲諷、鄙視及使人難堪之意涵,開罰5千元。

但台中高分院法官則認為因而所謂「哭爸」一詞,亦由原來形容猶如喪失父母的悲慟表現,逐漸引伸為形容他人喋喋不止、內容空洞無意義之指責或抱怨,甚而在網路時代,該同音「靠北」一詞,已被用以表現發洩壓抑情緒之替代詞,而有「靠北社群」網站,提供發表各種不滿、不平意見之平台者。

從而「哭爸」於當今使用,其意義已偏向於形容他人所為言詞不為自己接受情狀,而非用以貶損他人人格或社會評價,最終轉換成新的意涵,取代原始意義,逸脫原來造作所賦予的意義,進而使原始內涵趨於消滅。

另外台中高分院法官又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之公然侮辱犯行,王女上

訴意旨否認公然侮辱犯行,並以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即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為無罪判決。
     
      
舊 2020-11-17, 05:56 P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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