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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 Jo Ch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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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98
2017年04月27日,立法院教委員針對《國民體育法》草案第二十條進行諸多激烈討論,立委不諱言指出第二十條第四項就是「戴資穎條款」,因為戴資穎在奧運比賽的鞋子問題,要讓國內選手更有保障,不能讓協會以不正當理由去處分選手。「戴資穎條款」內文為:「特定體育團體團代表國家參加國際運動賽會,其與合作廠商訂定之贊助契約,應參考國際慣例與考量選手比賽之需要及權益為之;選手有個別之贊助廠商者,特定體育團體、選手及雙方贊助商,應於比賽之前協商,並尊重運動員之特殊需求,不得對運動員有顯失公平之約定。
舊 2017-04-30, 09:40 PM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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