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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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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象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12
掛業務主管及領班的人,應該用的是職安第40條。
第 40 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因違反職安法第6條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七、防止原料、材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化學品、含毒性物質或缺氧空氣等引起之危害。
導致發生第37條
第二項第一款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
檢查機構:
一、發生死亡災害。

職安人員不算顧主,所以應該是用業務過失致死送辦。

由於考甲,乙時還在勞工安全衛生法時期,所以當時背的是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剛查了一下職安法裡
死亡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已,刪掉了一年以上這一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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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道是這個世界太吵 聽不到自己的思考
有人笑我腳步太小 走不到什麼天涯海角
舊 2017-06-30, 12:43 PM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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