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yeric
政府的責任在哪?
為何都推給買家?
|
政府的責任是依法行政,公布哪些是開放空間,強制拆掉不合法圍堵設施
第一個事件出現沒強力執行,後面就會有第二個。
其實不用公布,只要是有開放空間的大樓,周圍繞一圈,一定會有一塊一公尺見方的公共空間告示牌,只是上面會黏貼醜醜的活動紙板蓋住標示,不用懷疑,拆了他,就會看到,這個是住戶與路過的大眾都可以看到,又裝作不知道哪塊告示牌寫什麼。
早年的頂樓違建、防火巷加建、當年的夾層屋、現在的公共空間,買賣合約都會有提到,只是大家都認為政府不會執行拆除
引用:
作者yeric
買家是能請律師審視合約嗎? 沒有發現問題的買家就是活該?
明顯不對等
|
當然可以,不是有審閱期,這個時間就可以拿給律師,只是台灣買家沒有人有習慣把合約拿給律師看,說穿了就是錢的問題。
引用:
作者yeric
反正最後都是政府(誰知道審批的人有沒有貪腐) 跟建商得利
網路上風向卻說買家活該?
真搞笑 是仇富還是?
|
審批的人是依法行政,你不知道公部門唯一會有新進人員進去不到一年大量離職的就是這審批的單位,民代施壓出這種法律才是關鍵。
這是歷史共業,民代、高階政務官、建商、買家都有責任,買家買工業住宅、夾層屋,假毫宅,大部分的取得價格都比附近便宜。
只有章蓋不下去的審批人員(辛辛苦苦考上公務人員,卻要含淚辭職)是會被抓上來批判,但是當蓋的下去時,也就加入歷史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