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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眼金睛
*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6
文章: 3
這個解釋文不是十幾年前的古董了嗎?
後來也依據這解釋文訂定新的警察盤查法規了
即使憲法位階高於法律
但一個在前一個在後
用那個解釋文為依據不是很奇怪嗎


然後聽說....只是聽說
所以因為這種盤查問題打官司
民眾從來沒有勝訴過的


引用:
作者Joe Chin
你有你的自由,他有他的權益...


大法官535解釋文指出,「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臨檢應於現場實施,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為之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即時新聞中心/綜合報導)
舊 2017-03-21, 11:46 AM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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