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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LA
*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0
您的住址: Taiwan
文章: 704
引用:
作者bernard4093
"貼出pm訊息"是可以考慮....
但是涉及"侵犯他人隱私".....
但若用來做為"公然誹謗"的民事求償證據....非常合適


為避免爭議
建議你直接截圖
把你跟版主的PM直接POST出來
若有姓名,住址 就用小畫家把它塗掉
剩下的內容讓網友看看誰對誰錯

不過要是我是被指控為不實買家
我應該會很快把PM公佈出來
已示清白
舊 2012-01-30, 06:14 PM #7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BALA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