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愛到卡慘死
瀏覽單個文章
tacowave
*停權中*
 
tacowave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15
文章: 454
一、民法第408條規定:
「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第1項)。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第2項)」

二、民法第412條規定:
「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三、民法第416條規定:
「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舊 2017-08-21, 11:17 AM #4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tacowave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