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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ll45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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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11
文章: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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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olor
2020-03-21 江啟臣等提出18歲選舉20歲被選舉權憲法修正案
江啟臣等人在所提憲法修正案指出,憲法第130條明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
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23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現行規定是民國36年公布施行,
迄今超過70年從未修正,顯未與世界接軌、與時俱進,與現今多數民主國家年滿18歲即可行使投票權的趨勢不符。

江啟臣主張,將選舉權行使年齡由現行20歲降為18歲,
被選舉權參考民法規定20歲為完全行為能力人,由23歲降為20歲,
達到青年參與公共事務,深化民主程度。


18到20歲 不就是在裡面送茶 再影印的小弟 跑腿的 送檳榔的 你擔心個屁阿

不然就是去當個雜碎 去衝個什麼立法院 行政院廁所門 政權拿到後 還可以去月領九萬

況且 這種東西 位置 一票老屁股就搶到頭破血流了 哪輪的到這些連毛都沒齊的 安啦你
舊 2022-11-13, 06:37 P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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