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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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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olor
111-07-27 廢:特定藥物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
(https://www.6laws.net/6law/law3/%E7...A6%E6%B3%95.htm)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八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105140887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條;
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111406777號令修正發布名稱(特定藥品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及全文9條;
並自發布日施行

111-07-27 衛生福利部修正「特定藥品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094197)
衛生福利部 令
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衛授食字第1111406777號

修正 「特定藥物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名稱並修正
為  「特定藥品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
附修正「特定藥...


第四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受理前二條之申請,應審酌本法第四十八條之二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情事、
利益風險及數量計算方式,為准駁之決定;核准時,得為附款。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為前項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諮詢學者專家或召開專家審查會議,
並得公開學者專家意見、會議相關資訊、會議紀錄或藥物核准審查報告摘要
但對於藥商之營業秘密資料,應予保密

第五條
依第二條核准之專案製造或輸入,得視個案情形,核予製造或輸入之期間。
依第三條核准之專案製造或輸入,其核予製造或輸入之期間不得超過二年

期滿仍須繼續製造、輸入者,應於期滿前三個月申請展延。
前項展延申請,準用第三條規定。

第八條
依本辦法核准專案製造或輸入之藥品,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視為本法第四十八條之二第二項第三款有安全或醫療效能疑慮,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核准:
一、未依核准之附款執行。
二、申請人未於前條限期內提交評估報告及紀錄,或提交後未依限完成補正。
舊 2022-10-02, 02:41 PM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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