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薪水如何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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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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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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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跳海人
依台80勞動二字第二八七九○號函...
如非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並經與勞工協商同意,則非屬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工資,於計算延長工時工資時無庸計入。

上述解釋函雖是依交通補助為主
但個人認為勞健保是雇主應負的基本責任
就某種程度來說,員工只是代墊而已
若是也算是薪資所得,並不公允(因為還要繳稅)



算啊.
每個人薪水裡面繳勞健保的錢 都還是列入薪資所得 計算所得稅啊.
只是繳的錢 可以去列舉扣除.
不過一般沒做啥大事業的人 都用標準扣除罷了.
舊 2017-04-22, 10:26 PM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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