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傳說
我的理解是契約承諾所受損害以金額賠償
而非契約上要登記旁系血親的名字
再說乘客險、旅責險契約上是約定損害賠償的適用範圍
也沒登記具體損害賠償對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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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具體賠對象,那就是依194條,請求權限於直系血親或配偶。
而我們對於民法195條的理解和本主題討論的重點就不太有關,
因為主題討論的重點是:哥哥為何拿不到妹妹的責任險的請求權。
民法195條上面我查了一下,有各式的判例,均需有「身份法益」,才能有請求權,
而未成年的哥哥,對於妹妹的死亡,似乎並沒有身份法益的疑慮。
講白話就是,哥哥並沒有因為妹妹的死,產生了重大的負擔,所以不符合身分法益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