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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kjf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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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1,207
複製貼上是因認同其觀點
也覺得寫很好
這有何不可呢?
你也可以找有力的背書貼出來給大家判斷呀
沒人說不可以

五比四釋憲認定,限制同性婚是違憲的
這有什麼問題嗎
要提醒我什麼呢


http://m.cn.nytimes.com/letters/201...s-zhao/zh-hant/
美國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傲慢與偏見
致編輯:

本文是對《美國最高法院裁定同性婚姻在全國範圍內合法》的回應。

本周五,美國最高法院以5 :4的投票結果向全世界宣布: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平等保護條款(Equal Protection Clause)及憲法正當程序條款(Due Process Clause),均保障了同性伴侶結婚的基本權利。至此,美國僅剩13個州的同性婚姻禁令土崩瓦解,同性婚姻在全美50個州及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內全部合法。

判決宣布的第二天,在微信的朋友圈中,一篇自稱將判決「全文翻譯」的文章被我的親友們瘋傳。打開這篇文章一看,所謂的「全文翻譯」僅包括了首席大法官約翰·格洛佛·羅伯茨(John Glover Roberts, Jr.)的反對意見,而由安東尼·肯尼迪(Anthony McLeod Kennedy)大法官執筆的支持同性婚姻的多數意見卻不見蹤影。羅伯茨法官在他的反對意見中提出,同性婚姻的合法性應交由立法機構決定,而最高法院不宜越俎代庖。另外,羅伯茨大法官指出,在美國的聯邦體制下,各州選民應有決定同性婚姻的權利。第三,羅伯茨認為同性婚姻不符合千百年來婚姻的傳統定。且不說該文章作者僅斷章取義,僅僅翻譯了一名法官的反對意見的用心,他所翻譯的羅伯茨大法官的論據真的站得住腳么?

首先,顧名思義,最高法院是美國最高級別的聯邦法院,擁有詮釋美國憲法的最高權力。美國是一個三權分立的國家,最高法院雖無立法權,卻被委以判定某項法律是否符合美國憲法之重任。而美國國會作為立法機構,雖然能夠通過新的法律,但無權解讀美國的憲法。同性婚姻是否違反憲法這個問題,理所應當由最高法院宣判,而非無權解釋美國憲法的美國國會。例如,美國歷史上一項禁止不同種族通婚的法案(Racial Integrity Act of 1924),正是由最高法院依仗美國憲法,在洛文訴弗吉尼亞州案(Loving v. Virginia, 388 U.S. 1) 中推翻,不同種族之間的眷侶從此方能擁有結婚的自由。這一美國民權運動里程碑式的判決,至今仍被美國人民稱頌。因此,肯尼迪大法官代表美國最高法院的多數大法官,判定同性婚姻為受到美國憲法保護的基本權利,合情合理,毫無越俎代庖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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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美國最高法院解讀憲法無需考慮人民的意願。肯尼迪大法官指出,無論輿論支持與否,憲法都應保障美國公民的基本權利。公民的基本權利不應由選民投票決定,而應由憲法定奪。否則,少數族群的利益難免將服從於「多數人的暴政」。並且,在此判決之前,美國三十多個州及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都已經通過了同性婚姻的法案,大多數美國人民也贊同同性之間的婚姻。因此,同性婚姻違反了各州人民的意願,剝奪各州人民民主決定權的這一說法,在事實面前不攻自破。恰恰相反,美國人民的意願與美國最高法院的判決一致。

第三,肯尼迪指出,雖然傳統婚姻的定義是男女之間為繁衍生息的結合,但是,並非所有的婚姻都是為了生兒育女。許多男女,甚至耋耄之年的老者,因年齡、疾病抑或自身的生活方式並不能生育,卻均能步入婚姻殿堂,獲眾人祝福。在美國,亦有許多同性伴侶領養孩童,為成千上萬的孤兒提供安全、穩定的家庭環境。從歷史的角度來說,肯尼迪大法官引用孔子的《禮記》及羅馬共和國的西塞羅,說明婚姻是亘古以來人類社會的紐帶。然而,婚姻的定義並非如羅伯茨法官所描述的那樣,千百年來一成不變:從前,婚姻是男人征服女人,將女人視為自家財產的工具;之後,婚姻為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隨着社會的發展,婚姻成為男人和一名與之平起平坐的女人愛的盟約;如今,將婚姻這項權利延伸至兩個性別相同、深深相愛之人,並無不妥。

以上一切說明,羅伯茨大法官對同性婚姻的種種反對並非基於對各州選民權利及美國憲法的尊重,而是基於對同性婚姻這一受到美國憲法保護的基本權利深深的傲慢與偏見。可惜的是,在中國,這種偏見還很多。雖然同志群體在美國打贏了愛與平等的戰役,但這場沒有硝煙的戰爭在中國尚未結束。正如肯尼迪大法官在判決結尾所言,愛與平等的勝利來之不易:「沒有任何的盟約比婚姻更深刻,因其體現了最崇高的愛情,忠誠,奉獻,犧牲和親情。婚姻讓兩人組成比兩個單獨個體更偉大的海誓山盟。如上訴者所言,婚姻作為愛的結晶甚至能夠超越生死。他們並非對婚姻不敬。相反,正因他們對婚姻如此畢恭畢敬,他們才設法追尋並實現屬於他們的婚姻。他們期許不再孑孓,不再被排除在人類文明最古老的盟約之外。他們請求法律賦予他們平等和尊嚴的權利,憲法賦予他們這項權利。」

趙鳴磊,杜克大學法律博士 (J.D., Class of 2015)
舊 2016-11-20, 10:53 AM #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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