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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13
文章: 52
律師翁晨貿表示,扁是公眾人物,在公開場合,民眾拍攝其外貌、臉部特徵,並無個資保護問題,至於《民法》規範的肖相權,因民眾拍攝是用於公共議題討論,並非做為商業使用等,所以扁也無法主張肖相權,但倘若民眾長時間跟拍,又制止不聽則會違反《社維法》第八十九條「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可處三千元以下罰鍰。

本案拍攝人在自己攤位掃描周遭環境,並無跟追他人事實,是痞子扁自己入鏡,並以優勢法律知識,恐嚇提告來制止拍攝,違反拍攝人自由,判決拍攝人不起訴結案。

若再加演變,恐扁的強勢,顯示應無保外就醫的必要,應回監服刑。
舊 2016-10-31, 03:39 P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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