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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other 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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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4
文章: 217
引用:
作者gdrs
我覺得UBER比較接近媒合的角色,就像亞馬遜拍賣網上的商家也不屬於亞馬遜公司所屬
要他負起雇主的角色,我認為是有點太超過


媒合就是在鬼扯他有抽司機的營業收入就是雇傭關係

否則小黃車行每個月才收取1000行費為什麼要負連帶責任

uber抽成的費用隨便都超過1000

拿拍賣來比不倫不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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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6-10-26, 01:17 PM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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