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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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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公司每年必一告,各位大大說話都要小心些,不然可接到郵局寄來喝咖啡的信函了

【裁判字號】 99,店小,538
【裁判日期】 990604
【裁判案由】 給付修繕費用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小字第538號
原   告 凌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93,3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聲請支付
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應補繳裁判費5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舊 2010-07-20, 02:06 PM #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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