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oceanian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訴字第三九六號
原 告 劉若玲
被 告 上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六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柒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七日以新台幣(下同)七十一萬八千元
之價格,向被告購買福特METROSTAR汽車一輛(車牌號碼:二Q—四七
○七號,引擎號碼:一二六○一一九七V號)。九十年七月十九日交車後不久,
原告即發現該車有異音及方向盤偏向等問題,經被告數十次檢修,仍無法克服。
其間原告亦曾多次向製造商福特六和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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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法院判汽車公司敗訴,也只能證明該輛車有製造上的瑕疵,法院可沒有判決所有同型車都有同樣問題啊!已篇概全公平嗎?相信99.999%的同型車都沒有問題的。
說了那麼多,人家賣車干你啥事,幹麻拼命扯人家後腿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