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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appy 2002-02-01 02:07 PM

請懂法律的站友,幫忙小弟一下這件事情。
 
小弟於去年和某家公司簽約翻譯一冊日文的相關文件
小弟也在預計的工作日之內將稿件交出,無奈和小弟接洽的負責人員,
在接收稿件之後一個月,突然被該公司裁員。但是對方說在他離職之前
以替小弟把款項請好,預計在12月便可前往領收支票。

小弟於12月首次打電話到該公司詢問小弟的支票是否以領取,哪知道對
方的會計人員居然否認未受到相關的簽呈。和小弟之間的事。所以尚未
有小弟的支票可領取。在話中商量之後,對方希望小弟再次將稿件重傳
過去,他會替小弟盡快處理這件事。但在對話結束前對方說有可能無法
拿到全數的金額,

但是在當初簽合約的時候,合約裡有註明:

乙方完成工作內容後,甲方確認完畢,甲方應於一個內以支票(票期30天以內)
支付乙方報酬。


請問對方可以未經小弟的確認,擅自更改小弟應得的酬勞嗎?

此外,小弟於今天會再度打電話詢問該公司,小弟的支票是否已經下來,
不過小弟生怕凶多吉少。如果對方依然尚未處理這件事,請問小弟可以寄
出存證信函要求對方儘速處理嗎?

還有對方如果賴帳不想支付支票給小弟的話,小弟應該如何處理這件事?

加上先前和小弟接洽的負責人,也在離職之後無法取得聯絡,小弟也無
法請他出面解決,請問這樣小弟該如何是好呢?


如有詳懂法律的站友,請您幫小弟看一下,這件事情要如何處理才好。

sweater.idv 2002-02-01 05:48 PM

很簡單啊
1.甲方是否有註明? 是該"公司" 還是那個被裁員的"人"
2.有否註明酬勞的確實金額?
這兩點是對你有利的所以缺一不可
3.儘快發出存證信函 期限一到以最快速"直接提出民事訴訟",不要讓對方有緩衝搓湯圓的機會。
我叔叔是開會計事務所的所以還算了解
打官司沒什麼好怕的,別自己嚇自己 上法院就像上廁所
通常越拖久越不利 ,搞不好對方已經在準備倒閉,到時候你去哪找人?

最後提醒你在台灣常有一個情況,對方會訴諸人情說不要上法院,改去什麼市區調解委員會,說法律效力一樣等等,千萬別中計!!!!!!!!!!!切記 切記

snappy 2002-02-01 11:11 PM

1.甲方有註明是該公司
2.有註明酬勞金額

請教如要既存證信函,是要請代書寫嗎?
還是自己寫既可?

metadata 2002-02-02 01:07 AM

引用:
最初由 snappy 發表
1.甲方有註明是該公司
2.有註明酬勞金額

請教如要既存證信函,是要請代書寫嗎?
還是自己寫既可?

應該要吧....我回去問問(我爸媽都是律師.....)

Elsen 2002-02-02 02:06 AM

引用:
最初由 snappy 發表
1.甲方有註明是該公司
2.有註明酬勞金額

請教如要既存證信函,是要請代書寫嗎?
還是自己寫既可?

存證信函您可以自己寫
不過存證之意,就是未來您可以用此要脅…不是:D
是以此為證(不然就不用郵局還幫您留一份了)
不過如果所用引言牽涉到法律相關條文
引用不當反而會使自己失利

契約所約定者為雙方同意之事項
但相信您的合約中必定有一些但書
比方說:「乙方必須達到甲方之驗收標準,方得付款」之類的
建議您還是請一位代書幫您仔細討論研究過
再發存證信函比較妥當

肥貓 2002-02-02 08:39 AM

1.訂約雙方通常是----甲方:xx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黃xx
乙方:林xx
因此,契約是存在於甲乙之間,對甲乙雙方均有拘束力
此即「債之關係相對性」。

2.甲公司負責接洽之員工,與甲公司間成立僱傭關係,若因該負責接洽員工之疏失
造成乙方受損害,甲方及其員工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8條)。
一言以蔽之,甲公司與其員工之間有何糾紛或問題(如沒收到簽呈等語),一概不關
乙方 的事,甲方應另行指派負責人員,若不指派,致乙方受損害,應負給付不能之損害
賠償(民法第226條)

3.乙方所負給付義務為乙方完成工作內容後,甲方確認完畢,故須確認甲方是否已
確認乙方給付內容(如發函通知),如甲方已確認,即可請求其給付價款。
4.如甲方仍不給付,發存証信函催告吧!

fony 2002-02-02 10:47 AM

存證信函自己寫既可,
很簡單,可以搜尋網路找存證信函表格,
也可以洽詢郵局購買,
內容只要適當表達事情經過與你的要求,
就是時間,地點,什麼人,什麼糾紛事情
就這麼簡單!

重點就是
1.請郵局證明,你已經說"欠我的該給我了"
2.給對方警惕的最後通牒,及提供以後法律訴訟證明

順便多花一份的錢,副本寄給政府的消保機構,
他們一定怕死了!

snappy 2002-02-04 07:32 PM

感謝以上幾位站友熱心相助,先說一下目前最新狀況
上週五我打電話再次詢問,對方居然說:「您的支票已經寄出」

我便當場否認「對不起,請問您何時寄出的?況且至今我仍未收到支票喔」

對方趕緊解釋「那我幫您查一下好了,請您留下您的電話方便聯絡」

這時小弟心中有了幾個疑問

1.一般領取支票時都要領取人簽名,如沒有小弟簽名,對方可代替小弟領取嗎?

2.若是對方採用郵寄將支票寄給我,但我從未領取到支票。假設是發生記丟了。那我可要求對方再次寄出嗎?

3.如果對方將寄失這件事情托給郵局方面,那小弟需要怎麼辦呢?


請各位好心站友再次給小弟指導與意見。謝謝

alto-1 2002-02-04 09:52 PM

引用:
最初由 snappy 發表
感謝以上幾位站友熱心相助,先說一下目前最新狀況
上週五我打電話再次詢問,對方居然說:「您的支票已經寄出」

我便當場否認「對不起,請問您何時寄出的?況且至今我仍未收到支票喔」

對方趕緊解釋「那我幫您查一下好了,請您留下您的電話方便聯絡」

這時小弟心中有了幾個疑問

1.一般領取支票時都要領取人簽名,如沒有小弟簽名,對方可代替小弟領取嗎?

2.若是對方採用郵寄將支票寄給我,但我從未領取到支票。假設是發生記丟了。那我可要求對方再次寄出嗎?

3.如果對方將寄失這件事情托給郵局方面,那小弟需要怎麼辦呢?


請各位好心站友再次給小弟指導與意見。謝謝


支票當然沒有人會隨便寄送,
既然已經談到領支票了!
趕快爭取自己直接去領取吧!
不要理會支票有沒有寄出了!
騙人的!

snappy 2002-02-04 11:06 PM

引用:
最初由 fony 發表
存證信函自己寫既可,
很簡單,可以搜尋網路找存證信函表格,
也可以洽詢郵局購買,
內容只要適當表達事情經過與你的要求,
就是時間,地點,什麼人,什麼糾紛事情
就這麼簡單!

重點就是
1.請郵局證明,你已經說"欠我的該給我了"
2.給對方警惕的最後通牒,及提供以後法律訴訟證明

順便多花一份的錢,副本寄給政府的消保機構,
他們一定怕死了!



請問您說的消保機構是哪個單位呢?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11:2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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