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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燿華電子4人死亡 工程師為救人「一個一個往下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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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職安法沒有超過一年的刑期,和有沒有人死亡亦無必然關係 |
引用:
更正 40 條有 |
:unbelief: 脫離勞安這圈圈很久。
職安法有課予雇主跟安衛人員刑責,長知識了 :D 很久沒碰 畢業超過20年。沒有牌 應該沒人請。不過有乙級的牌也對必具備物理性因子監測人員的能力。 那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是誰送 :think: 現在大學畢業這麼多,應該一堆管理師...。 |
掛業務主管及領班的人,應該用的是職安第40條。
第 40 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因違反職安法第6條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七、防止原料、材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化學品、含毒性物質或缺氧空氣等引起之危害。 導致發生第37條 第二項第一款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 檢查機構: 一、發生死亡災害。 職安人員不算顧主,所以應該是用業務過失致死送辦。 由於考甲,乙時還在勞工安全衛生法時期,所以當時背的是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剛查了一下職安法裡 死亡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已,刪掉了一年以上這一句。 |
我公司進行局限空間作業,標準作業程序要有:安衛人員(證照),缺氧作業主管(證照),
急救人員(受訓證明),監視人員,管制人員,最後施工人員2人以上, 這個案例加特定化學作業主管(證照), 現場準備急救器材,氣體偵測器,SCBA,救援三角架,通風換氣設備。 可能才10分鐘的作業,前置作業(申請作業許可+主管簽淮+現場佈置)可能要跑兩個小時以上, 而且公司工安人員100%會來現場督導。 一般公司光證照加器材可能就湊不齊(要花$$$$$)。 |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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