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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emon 2017-06-29 11:37 PM

引用:
作者真象
1年2個月,1個6個月,不是在我講的刑期內嗎?職安法有人死亡的刑期是1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
至於是否要判緩刑我就不清楚了(我不是法官肚子的迴蟲)
至於職安裡有人死亡與刑法裡業務過失致死。
我記得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普通法補充特別法。


職安法沒有超過一年的刑期,和有沒有人死亡亦無必然關係

ademon 2017-06-30 12:24 AM

引用:
作者ademon
職安法沒有超過一年的刑期,和有沒有人死亡亦無必然關係

更正 40 條有

pompom 2017-06-30 03:15 AM

:unbelief: 脫離勞安這圈圈很久。
職安法有課予雇主跟安衛人員刑責,長知識了 :D
很久沒碰 畢業超過20年。沒有牌 應該沒人請。不過有乙級的牌也對必具備物理性因子監測人員的能力。

那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是誰送 :think:

現在大學畢業這麼多,應該一堆管理師...。

真象 2017-06-30 12:43 PM

掛業務主管及領班的人,應該用的是職安第40條。
第 40 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因違反職安法第6條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七、防止原料、材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化學品、含毒性物質或缺氧空氣等引起之危害。
導致發生第37條
第二項第一款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
檢查機構:
一、發生死亡災害。

職安人員不算顧主,所以應該是用業務過失致死送辦。

由於考甲,乙時還在勞工安全衛生法時期,所以當時背的是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剛查了一下職安法裡
死亡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已,刪掉了一年以上這一句。

mirage5e 2017-07-01 04:11 AM

我公司進行局限空間作業,標準作業程序要有:安衛人員(證照),缺氧作業主管(證照),
急救人員(受訓證明),監視人員,管制人員,最後施工人員2人以上,
這個案例加特定化學作業主管(證照),
現場準備急救器材,氣體偵測器,SCBA,救援三角架,通風換氣設備。
可能才10分鐘的作業,前置作業(申請作業許可+主管簽淮+現場佈置)可能要跑兩個小時以上,
而且公司工安人員100%會來現場督導。
一般公司光證照加器材可能就湊不齊(要花$$$$$)。

formosafox 2017-07-01 07:12 AM

引用:
作者mirage5e
我公司進行局限空間作業,標準作業程序要有:安衛人員(證照),缺氧作業主管(證照),
急救人員(受訓證明),監視人員,管制人員,最後施工人員2人以上,
這個案例加特定化學作業主管(證照),
現場準備急救器材,氣體偵測器,SCBA,救援三角架,通風換氣設備。
可能才10分鐘的作業,前置作業(申請作業許可+主管簽淮+現場佈置)可能要跑兩個小時以上,
而且公司工安人員100%會來現場督導。
一般公司光證照加器材可能就湊不齊(要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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